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經濟組織、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,可以成立黨組。黨組發(fā)揮領導核心作用。黨組的任務,主要是負責貫徹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;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,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;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;做好干部管理工作;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(fā)展黨員、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;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,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;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。 第四十九條 黨組的成員,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。黨組設書記,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。 第五十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,黨委的產生辦法、職權和工作任務,由中央另行規(guī)定。 下期繼續(xù)學習 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系